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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光伏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4-17    作者:         点击:

安徽省光伏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第一章 章程

第一条  规范安徽省光伏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管理,提高研究中心各部门的科学研究水平与业务能力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中心是经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依托阜阳师范大学建设的省级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的英文名为:Anhui Provincial Research Center of Generic Technology for Photovoltaic Industry。该研究中心旨在解决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共性、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提供重要保障。

第三条 研究中心下设3个研究方向的研究部,分别是:

(一)光伏材料与器件研究部

(二)光伏发电系统研究部

光伏智能装备研究部

第四条 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研究中心主任由阜阳师范大学推荐,运行管理委员会通过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阜阳师范大学聘任,负责研究中心日常活动。

第五条 研究中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主任主持研究中心全面工作组织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等

第六条 研究中心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决定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审定开放基金课题,评审研究课题,评价课题研究成果,以及决定学术发展方向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  每个研究设1名研究部主任,由研究中心主任聘任或指定,其职责是协助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各研究

第八条  每个研究设若干实验室和研究室,由若干课题组组成。每个实验室设1名实验室主任,每个研究室设1名研究室主任由研究主任指定,其职责是协助研究部主任管理各实验室和研究室

第九条 研究中心办公室协助研究中心主任、研究中心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研究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按阜阳师范大学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制,并对校内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基本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由省财政和阜阳师范大学支持。一般研究经费由承担国家、省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业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研究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研究中心开展合作研究,研究成果应明确标注在本研究中心完成。

本章程由安徽省光伏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立研究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以及研究中心学术研究与发展方向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为年,校内专家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负责。学术委员会秘书由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不定期商讨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一次。主要议题包括:

听取研究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研究和审议研究中心的科研方向和发展规划;

审议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的申请及执行情况;

检查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研究中心采取通讯方式定期向学术委员报送研究中心工作纪要及学术简报,学术委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中心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本人或派研究生来研究中心短期工作等形式,积极参与和支持研究中心工作,研究中心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方便。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可根据需要修改。

 

第三章 学术活动条例

第一条  学术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科研人员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研究中心的科研水平,加速人才培养。

第二条 研究中心主任主持日常学术活动,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学术活动计划的实施,解决学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研究中心办公室秘书或研究部主任(报办公室)安排学术活动日程并发通知。

第四条 学术活动内容涉及研究工作的进展、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发展方向以及前沿学科综述和论文报告、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报、专题学术讨论、系列学术讲座等。

第五条  为加强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学术交流,经研究中心主任批准,可邀请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有成就的学者来研究中心做学术报告。

第六条 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鼓励研究中心硕、博士生作工作报告。

第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在研究中心的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凡进入研究中心工作的人员,首先必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书”。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认真承担和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研究中心为新进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和帮助新进人员尽快熟悉其工作岗位。新进人员应服从工作分配,安心本职工作,积极进取。

第三条 研究中心对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自报到之日起至满二年止为首次聘用期。在首次聘用期内一般不得提出自费出国留学、退职、调离等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按违约办法处理。博士生首聘期内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因工作需要可以出国进修或短期访问,并按教师出国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首聘期内一般不受理出国探亲申请,特殊情况参照违约办法处理。

第四条 首聘期满后,经学校、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三方面同意后可续签中长期聘用协议。

第五条  公派出国访问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工作人员须在研究中心领导签署同意之前办理本规定的第四条中的手续。

第六条 自费出国的工作人员首先须向研究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离中心报告并提交对方的邀请信复印件。室务会将在收到书面报告的2周内予以答复,获准者即可办理研究中心内部手续。办完手续后,研究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将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七条 研究中心批准离中心的工作人员须办理下列手续,并请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即:

工作移交。包括:

1 主管的工作项目:已收录的原始数据、内外联系、进展状况等;

2 工作资料:公开发表的文章、内部研究报告、技术文件资料、软件(源程序、原始数据文件及有关详细说明的资料、存有文件的存储介质经运行验收)。

办公用具及钥匙。

仪器、设备及工具(包括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维护和使用记录等)。

研究中心借用的图书、文献资料等。

第八条 调离的工作人员在离开研究中心之前到办公室领取包括上述内容的工作移交清单,离中心手续清单,并认真填写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研究中心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须首先提出申请报告,提供待聘人员的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以及责任担保人等材料,经室务会议研究后方可录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现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均为研究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照专管专用的办法管理。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己研制的)自开始安装(使用)之日起,必须在1-2月内由研究中心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填写技术档案与管理卡片。对说明书、验收记录和合格证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条  每件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自己分管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护规程等,填写使用记录。研究部主任每月检查一次各个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的运转情况,检查与测定仪器的精度,检查仪器的防漏、防尘、防爆状况与措施等。要保持与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和维修站点的联系,保障仪器设备维修技术支持的后援,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五条  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更换磨损的部件等,并对所维修的设备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六条  实验者或操作人员对实验过程中仪器运转情况,实验日期、时间、内容、使用机时和提供数据形式等要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实验记录,实验室主任和研究室主任将整理的报告向研究部主任汇报。

第七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鼓励科技人员使用仪器设备,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在掌握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后,可在专管人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直接使用。

第八条 使用大型设备者必须遵照操作规程,不允许任意拆卸与改装,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改造确需拆卸时,须征得研究部主任同意并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人员,由研究部主任根据其实验技术水平、维修能力和完成实验测试工作量的大小进行技术考核。在维修、测试和仪器性能改进方面作出卓有成效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由研究中心给予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应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按《阜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执行,本研究中心原则上不收取使用费。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出、更新和报废等事项,需由研究中心主任批准,报请学校总务与资产管理处等统一办理手续。

 

第六章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密,凡来研究中心参观的团体或个人,需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参观。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会议室、器材设备等归属本研究中心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特殊情况的可报研究部主任审批。

第三条  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需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严禁在研究中心玩游戏、大声喧哗等。

第四条  研究中心应保持整洁,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研究室的卫生情况及水、电、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研究中心不得挪为它用。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下拨的运行经费,研究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切块管理,即: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学术交流、主任基金、仪器设备费、行政管理费等实行经费总额包干,节约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二条  切块管理的经费额度由室务会根据当年研究中心实际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分管领导统一规划,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务清楚,定时公布运行情况,以增加透明度。

第三条 使用经费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由主管该经费的领导统筹规划,按实际使用的数额,凭据实报实销。

第四条 使用切块经费的人员实行限量使用权,并经管理条块经费的负责人审批方可使用;如经费支出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报室务会研究审批。

第五条 研究中心财务管理按照阜阳师范大学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代为管理。

 

第八章 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安全与环保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研究中心全体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研究部负责人对所管辖区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等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等要害部位以及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严禁烟火。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动用明火的,必须先向校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后,才可动工操作。

第四条  可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五条 研究中心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负荷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乱拉临时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

第六条 禁止在研究中心用电炉烧水、做饭或取暖禁止在研究中心吸烟。各种电加热器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待冷凉后才能离人。各种加热器周围不得存放易燃品(各种气瓶、纸箱、纸屑等)。

第七条 下班后,对不用电的房间必须关闭电源总闸;如确需昼夜开机的房间,除了开机的有关电闸及插头外,其它所有电器必须切断电源。所有水龙头(除仪器特需外)必须关闭,特别是停水时应对各水龙头及阀门要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关闭状态。同时关闭窗户,锁好门。

第八条  进出研究中心大门要随手锁好门,防止闲杂人员乘机进入。严格控制大门及每个房间的钥匙。不得把钥匙交给外单位人员及自家小孩;对公用房间不得私自配钥匙;现有钥匙要登记备案,落实到人,以防丢失。

第九条  研究中心各室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保证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研究中心每半年组织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条 重视研究中心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测、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发给营养补贴费。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不污染环境。经常保持研究中心设备、设施、室内外环境清洁。

第十二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事后及时书面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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