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20〕11号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暂借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年11月2日
阜阳师范大学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暂借款的管理,规范教职工向学校的借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流动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暂借款是指学校按规定暂时借给教职工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类必须公务性开支的款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支付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办理暂借款。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借款必须在本单位预算范围内借支,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借款业务。
第五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因公开支。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一事一清”、严禁挪用。
第七条 及时清理原则。坚持“前账不清,后款不付”。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管理要求,及时办理经济事项的报销冲账。
第三章 借款程序
第八条 暂借款应从学校网络报销系统“报销录入-借款录入”中申请,网上审批流程完结后打印借款单。借款单上应列明借款人、借款日期、事由、列支项目、金额。
第九条 借款人须是学校教职工,校外人员不得办理暂借款业务。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办人姓名。
第十条 若遇特殊原因,前账未清且须借款事项,需由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并作出三个月内冲账承诺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暂借款须经经费“一支笔”审批人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 经办人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暂借款凭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暂借款业务,财务处根据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冲账和清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借款人借款后须在三个月内凭相关票据及附件办理冲账。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算暂借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写出申请报告,合理明确延期天数,并经经费“一支笔”审批人批准,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适当延期。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未冲账也未到财务处说明情况的,从逾期次月起在借款人工资(含绩效)中扣回所借款项,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做相应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于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前,开展对暂借款的年度清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是暂借款的第一责任人,对暂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事项结束时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经费“一支笔”审批人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暂借款冲账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暂借款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结清所有暂借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经经费“一支笔”审批人批准,变更借款人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