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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

阜阳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推进学校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全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和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校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是学校在职教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工会委员会批准,均可加入校工会。

第四条 学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学校教职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二十五人以上的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校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如遇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以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分工会为单位酝酿讨论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提名单位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校党委或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分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充分酝酿讨论后报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差额率不低于 5% 。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会工作及工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人事事项、大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评先评优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工会在学校范围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党委领导下,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谨治学,精心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鼓励职工提升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弘扬高尚师德;

(四)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入推进学校校务公开,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做好教职工维权和服务工作,开展集体协商,倾听教职工意见,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助校党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组织教职工参加疗休养,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开展“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创建活动;

(七)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八)根据校党政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十)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对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新会员,对新会员进行工会基础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会员代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关心学校建设,热爱本职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

(四)政治坚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坚持原则敢于向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会员代表以工会分会及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校级党、政、工负责人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分配名额)。工会会员代表,同时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三)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和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选举单位和会员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五)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根据工作需要或缺额超过三分之一时缺额可以另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和措施;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向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所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的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以下问题须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全校性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工会分工会和工会小组的建设和指导工作,选配好分工会主席。兼职工会干部每月必需保证一定的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发挥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工会委员会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工会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