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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9日

20071229日阜阳师范学院五届三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大学,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我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规,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算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改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对校行政和机关部门工作提出质询,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人选的民主推荐。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学院、部、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副团长。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调离或退休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增补。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校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部分专家、教授、学校原领导,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级以上民主党派负责人为特邀代表;邀请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中层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工代表为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换届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教代会常设领导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执委会成员,应由有事业心、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热情为教职工服务,办事公道,清政廉洁的同志担任。执委会成员接受代表的监督。必要时教代会有权提出罢免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及执委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执委会中产生,也可以吸收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处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执委会人选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批;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执委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接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质询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现象发生,教代会执委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