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有序参与学校管理、民主监督的具体形式,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及其办理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坚持提案质量与提案落实并重的原则,以利广开言路,集中民智,促进学校的发展与改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闭会期间为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协助做好提案相关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代表递交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的提案进行立案;
(三)就提案的落实提出意见,拟定承办单位;
(四)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问题;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闭会期间为执委会)报告提案工作进展情况,对提案办理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六)向学校和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七)组织优秀提案评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提案的一般要求:
(一)提案须由教代会1名正式代表提出,2名及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且共同签名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事实清楚,表述准确,且提出具体问题和解决措施。
(三)提案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填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积极参与提案。
提案前,代表应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应经过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努力形成高质量的提案。
校工会应将每年的提案汇总公布,代表在提案时应注意避免重复提案。
第七条 凡属于本学校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建、财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审查与立案
第八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每次教代会召开前征集一次,于大会召开前1个月布置,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不再受理。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所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编号、登记和分类。
第九条 立案的条件及审查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所有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处理。
(一)立案的条件:
1、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的实际;
4、所提出的问题有较大影响面:
5、符合提案的规范性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也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1.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3.学校或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或提案人所在单位应自行解决的;
4.内容不符合实际,空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
5. 属于揭发、举报问题的,或涉及民事纠纷和进入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
6. 纯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第十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认真审查。是否立案,需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特殊情况应报学校研究。对不予立案的或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通知提案人并作出说明。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工作应于提案征集后1个月内完成(遇寒暑假可顺延)。
第十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优秀提案评选和表彰制度。优秀提案评比和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实行党委领导、行政实施、教代会执委会督察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并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经校领导阅批后,由教代会执委会召开提案工作交办会,统一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的有关要求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接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保证提案办理的时间和质量。
(二)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共商解决办法。对超出本单位权限、在学校职权范围内解决的提案,主办单位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出提案落实的建议,提请学校研究。
(三)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要及时办理落实;因条件所限暂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情况的反馈
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主动地与提案人联系沟通,说明情况,讨论解决措施,以提高提案办理的实效。提案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提案人反馈,听取其意见。提案人应实事求是地对提案办理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应及时检查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承办单位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提案的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
为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教代会应定期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原始提案及办理流程表进行收集整理,交校工会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第六届教代会执委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