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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皖发[2006]3号,2006年1月18日印发


    为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对象是:
   (一)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二)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
   二、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该地区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一)未完成年度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和统计准确率目标任务的;
   (二)年度综合考核被列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对象的;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行政侵权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本单位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
   (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行为的。
   三、执行期限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按年度实施。如出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或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行政等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即时实施。“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否决地区或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被评先、提拔使用的,要予以跟踪否决。对调离不满四年,发现其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严重弄虚作假,有前述“一票否决”制度使用情形之一而应被否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仍实行跟踪否决。
   四、实施程序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否决的对象和依据,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由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否决的对象和依据,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各地、各单位要把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不断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努力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意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