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06-02    

(皖政办〔20133)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巩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成果,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政府行政职责、保障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要求。省直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全过程监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监管,努力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严把资产入口关。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必须按照精简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审核审批。大型专用资产配置必须事先进行财政评审,临时性任务按照租购结合、调剂使用、合理配置的原则配置资产,经批准的紧急采购按简化程序规范办理。


  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省财政厅、省管局要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步深入、梯次推进”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行政单位资产标准配备预算定额,促进行政单位通用资产占有均等化。其中,省级行政单位及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的审批,由省管局负责;其他资产配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要结合行业管理特点,探索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专用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一)实行房屋土地产权集中管理。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实行集中管理。在肥省本级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厅(局)级事业单位(不含下属单位)的“两证”由省管局集中管理,其他单位的“两证”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两证”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省直各单位须在2013430日前移交“两证”;“两证”不全的,在补办完成后30日内按规定移交。省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证”移交工作的监督。“两证”移交后,房屋和土地仍由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基建债务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承担。


  省直各单位尚未办理“两证”的,要根据历史沿革、资金来源、使用现状,理清资产权属关系,于2013731日前补办“两证”。办证工作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省管局督促指导,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协调房产土地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办证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借机变更资产权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责任。


  (二)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省级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剩余闲置的办公用房,由省政府在省直机关统筹调剂使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自201351日起,对已到期或尚未签订合同的资产出租,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评估,统一组织拍租,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各单位继续负责合同签订和日常管理,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尚未到期的合法的资产出租合同,原则上仍继续执行,但要于2013430日前按统一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并将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待合同到期后重新拍租。


  所有出租出借行为(含未取得产权已出租的)都必须纳入监管。对2011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过程中未按要求将出租出借事项上报的,须于2013331日前将出租出借情况说明及出租出借合同报省级资产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的,一经查出,一律视同违规违纪行为,违规的出租出借收入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外投资风险控制。


  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各项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分类管理,分步实施,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所有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得进行跨行业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或撤销前,要将对外投资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分类改革到位前,事业单位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均需报批。


  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核把关,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拨款及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各单位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每年上报投资经营收益情况,规范收益分配,建立约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加大资产调剂整合力度。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使用效益,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整合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整合,对单位提出的资产配置申请,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加强临时性任务购置资产的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及同类型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等资产配置,推行“公物仓”管理,杜绝重复采购、损失浪费等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严把资产出口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处置,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省级行政单位及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省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201331日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售必须实行集中处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委托经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采用公开拍卖等市场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保资产处置公开透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将资产对外捐赠,采用无偿转让、报废等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的,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处置结果限期上报。


  未经审核批准,房产、国土资源和公安机关车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注销、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资产收益要纳入部门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资产收益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缴力度,规范用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一律直接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确保各项资产收益应收尽收、及时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原则上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财政部门可调剂部分收益,统筹安排使用。


  六、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省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夯实管理基础,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担负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运行的责任。


  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监缴、信息统计和监督考核行为,积极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


  省管局要配合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做好办公用房的配置审批和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使用管理、集中处置工作,抓紧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中统一管理,认真把好资产处置审核关。


  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凡2011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中发现的资产漏登漏报、账实不符、出租出借混乱、收益流失等问题,有关单位要在2013331日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隐匿、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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