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安全管理实验室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的物品,保护实验室财产和公众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中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中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外包装要有明显的标识,并设专柜进行管理,专柜上也要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实行双账登记,帐物一致,并有专人进行保管,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第四条 如果实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需保管员批准,入库和出库要严格登记,并有当事人双方签字。
第五条 发现有丢失等不明原因,要马上报告实验室主任,并根据相应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第六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