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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萍 发布时间:11-07-21 21:12阅读:

为加强农民工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范围

本中心的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及调查、咨询报告、领导签批材料等。

二、科研成果评价

1、科研成果评价是指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判别,主要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价。

2、申请鉴定的成果,课题组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附项目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

三、科研成果登记

1、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后,填写《科研成果报告表》等有关表格,连同鉴定证书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心,并报送校科研处存档备案。

2、中心每年年底对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编辑中心年度科研成果简报,并报送校科研处和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科研成果所有、使用和保护

1、凡利用本中心的资料、经费、设备或其他条件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不含课题和项目经费)、设备等完成的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中心,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研究者。

2、未经中心同意,中心内人员不得使用和转让中心的科研成果。中心保护完成科研成果个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者享有如下权利: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说明自己是科研成果完成者(署名权和发表权),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及申报奖励的依据;按照学校和中心规定获取劳务报酬和奖金,收益提成及科研工作量核算等。

五、附则

本《办法》由农民工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阜阳师范大学 安徽省农民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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