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吕秋颍     2011-05-13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资〔201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政策

(一)申请人员范围、申请认定条件等,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秘人〔2008〕106号)有关要求执行(文件在人事处网页)。

(二)本年度高校教师资格体检工作,依据《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如果申请人持国外学历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如果申请人持服役期间获得的军事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

二、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一)5月16日—5月27日,各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

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操作使用手册高校部分》的“教师资格申请人”部分(在http://www.hftc.edu.cn/jszg页面下载。)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填写个人信息,填写信息时,申请人应通读网上报名页面显示的“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和“信息填写说明”,以确保填写的信息符合要求。

网上填报信息注意事项: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上方“网上申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如果申请人是首次登录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人信息,则直接点击“注册”按钮。

其中申请资格种类请选择“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份请选择“安徽省”,认定机构请选择“安徽省教育厅”。 “现场确认点名称”栏目请选择“阜阳师范学院”。进入信息填写栏目时,要仔细阅读信息填写说明,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后,保存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注册信息。同时,请牢记个人登录密码!

其它事项请务必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网上申报使用手册》的提示步骤认真填写。

(二)5月17日—5月28日,各学院组织学科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每个学科组须由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非教学单位的申请人员,请自行到申请任教学科所在学院进行测试。《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汇总表》请到人事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测试结束后,测试专家将测试结果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栏,测试专家组长在相关位置处签名。

(三)5月23日—5月30日,进行现场确认。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审核,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正反面打印);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由本人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总支鉴定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省高师培训中心出具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单;

(7)由教务处出具的近3年以来承担一年以上教学任务的任课通知书;由专家签署意见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三份、《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汇总表》一份;

(8)阜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医院公章,体检报告单附后;经与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协商,我校申请人员的体检统一安排在5月22号之前进行;

(9)聘用人员需出具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和人事代理合同;

(10)与网络报名上传电子照片相同的近期本人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证件照3张(其中一张由申请人贴在《体检表》相应的照片栏,另外两张交于人事处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四)6月4日—6月15日,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五)6月16日—6月22日,将审核通过人员在校内公示7天。

(六)6月23日—6月24日,将认定情况上报至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附件:

1.《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秘人〔200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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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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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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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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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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