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 制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8年9月20日 阜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把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应当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学校各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以“校党”“校政”或其他以学校名义发布的,用以规范学校各项工作、调整党务或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一)章程 是指规定学校及校内某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内容的纲领性文件。 (二)规定 是指学校和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三)办法 是指学校和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项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文书。 (四)细则 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章制度,不得以学校规章制度形式发布: (一)各部门内部规则、守则、须知、指南。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确认需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规章制度草案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但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草案须经专家论证。 第六条 起草规章制度,必须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学校网站公开征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征求到的意见,特别是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据实列出各方观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事先须充分研究,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联合制定。 第八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同时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制度应由起草的规章制度所替代,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九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议。必要时可举行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师生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交其审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制度需经协调议事机构审议;涉及面较大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须经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审议。 第三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依据相应内容,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对草案作会议汇报并提供书面说明,有关人员补充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草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成为正式文件。 未经会议决定,各部门不得将规章制度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文予以发布。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当通过学校文件形式和学校网站、电子政务等平台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须在文件中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