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工程维修项目协审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审计〔2018〕1号)

 陶培育      2018-10-16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工程维修项目协审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工程维修项目协审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8年8月29日

阜阳师范学院

工程维修项目协审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程维修项目协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协审业务,提高协审效率和质量,推动学校工程维修项目审计工作更好的开展,依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维修项目协审是在学校权限额内开展实施的工程维修项目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审计等咨询业务(财政资金目录内单项审计费用20万元及以上预算限额项目除外)。协审机构是指协助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协审机构参与学校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管理。协审机构参与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学校对其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入库与管理

第四条 协审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五条 协审机构入库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学校签订《项目协审任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协审事项、协审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时限要求、付费及奖惩标准等,履约保证金至入库协议期满考核合格后予以无息退还。

第六条 协审费用按照《阜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协审委托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费用标准由学校与协审机构在业务合同中约定,支付时间以提交项目审计成果为基准时间,协审费用支付以正式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对出现的质量责任应扣除的审计费用按项目予以抵扣。

第七条 协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校审计处。协审机构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工作责任心的项目主审与审计处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参与具体协审项目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四)具有已完成的3000万元以上的造价结算审计项目业绩。

第九条 协审机构对承担的协审项目应当履职尽责,并对出具的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协审机构及其协审人员在承办协审业务时,遇有可能影响审计公正事项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三章 任务分配与委托

第十条 学校按照随机抽取原则分配委托协审工程项目任务。由校审计处和项目单位按照随机抽取执行。送审金额较大(10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送审项目较多(5项以上)时可邀请协审机构参与抽取。

原则上,协审机构存在尚未完成的协审任务时,不参与任务委托。

按照管理要求,送审结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委托抽取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财政资金目录内单项审计费用20万元及以上预算限额项目另外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单位工程维修项目审计送审资料按《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第六条之规定要求提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送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核等按所需资料提供。项目(归口)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审计处签收相关资料后移交给被抽取协审机构,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协审机构不得直接接收被审计单位移送的任何资料。

审计实施后一般不再接收补充资料。确需补充的,应当由校审计处负责交接,并做好相关交接记录。协审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补充资料。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协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协审机构应遵循以下审计时间:接到审计资料之日起应当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3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交资料完整性告知书,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资料完整。

自接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要求时限如下:

单项工程送审金额 出具初审报告期限 出具审核报告期限

500万元以下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500万元—1000万元 7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00万元—3000万元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3000万元以上 15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协审机构和专业人员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审计任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审计处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校审计处负责召集项目建设(归口)单位、施工单位、协审机构等实施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工程价款核对等工作,对于形成的踏勘、复测、核对等结果,参与单位代表应现场签字认可。协审机构不得擅自与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流,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丈量、对账、复核等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

第十五条 在实施协审任务时,协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校审计处汇报,对重大或有争议事项及工作进度情况应当主动与校审计处及时沟通,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协审机构实施咨询业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关注审计工程价款(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工程量 (清单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分项工程定额套用(清单项目组价)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单价确定是否符合实际及变化情况。审计工程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规范,有无违背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隐蔽工程是否经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其它审计需要关注的事项等。

(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复核:结合设计图纸,重点关注工程算量是否准确,科学合理,有无遗漏(重复)项。工程计价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准确全面等。

(三)其他工程咨询:按照内设机构要求和审计行业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 协审机构对协审项目具备审计定案条件的,应会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审计定案并出具审计定案表,审计定案表应有建设、施工、协审单位签字盖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由项目建设(归口)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签字盖章且未书面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协审机构应当及时向学校出具委托项目的单项工程造价定案结果、相关附件、电子文档、内部复核意见、协审报告等,若委托项目为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复核的,则需及时出具复核报告等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 协审机构和协审人员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1周内,整理好项目档案并移交学校审计处,审计处需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告和有关资料转项目建设(归口)单位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协审效果,加强对协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对于履约质量较高、响应比较及时的协审单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委托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协审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分别给予:取消委托任务安排、扣减协审费用(协审费用不足以抵消损失的从履约保证金扣除),暂停或取消协审资格、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对于响应不够及时、复审差错较大的

(二)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事项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制度的;

(四)拒绝接受内审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五)私自接收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单独进行踏勘现场、初审核对与私自交换意见的;

(六)将受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七)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获取非法利益的;

(八)未认真履行协审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等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审计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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