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陶培育      2020-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学校来源于各级财政、非财政以及社会捐赠等具有专门用途、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行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专项资金项目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每年末向审计处提交下年度专项审计需求计划。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专项审计需求计划或学校管理要求,结合项目审计实际,统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管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

(一)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管理规范性、制度健全性、有效性;

(二)项目预算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预算和预算调整规范性、合理性等;

(三)项目财务收支和决算情况,主要关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项目决算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

(四)项目成果及项目资产完整性、采购合规性、使用效益情况;

(五)项目完成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项目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日前,向项目相关单位(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相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三)学校审查批准的项目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

(五)专项资金项目凭证、账簿、报表和决算报告等;

(六)与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

(七)项目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

(八)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九)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项目相关单位(个人)意见,相关单位(个人)应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对项目相关单位(个人)反馈的书面意见认真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必要修改,如无不当之处须坚持原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项目相关单位(个人)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审定,必要时报校长同意后正式下达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经费审计程序,如法律法规和行业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项目相关单位(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审计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项目后续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和运用、审计整改具体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于科研专项经费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字〔2009〕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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