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陶培育      2020-12-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阜阳师范大学名义申请(设立)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基金。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遵循全面审计、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原则。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形式包括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学校批准自主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或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处按规定委托实施。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融合政策措施落实审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绩效审计等进行,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和决算情况;

(三)科研经费支出情况,重点关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绩效性;

(四)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五)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情况;

(六)科研经费形成科研成果、资产专利等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2.财务处审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并签章。

3.科研处在决算截止的 5 个工作日前,统一将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报送至审计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送签。

4.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及时进行决算审签。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完善相关资料。

5.审计处就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出审签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二)学校批准自主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处、审计处根据项目重要程度、项目经费额度及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审计立项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3.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签署审计承诺书。

4.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必要时报校长同意后下达审计报告。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可根据项目审计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文书,经审计处审阅后,征求相关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在认真分析反馈意见基础上,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

3.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而又必须委托社会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经科研处同意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委托审计。项目负责人须将自行委托社会机构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并将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科研项目基本情况资料;

2.科研经费立项及下达的相关资料;

3.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等相关资料;

4.科研经费结题财务决算资料;

5.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资料;

6.科研经费购置设备明细清单、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资料;

7.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财务证明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应作为后期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纳入项目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和运用、审计整改具体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按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校政〔2015〕10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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