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陶培育      2020-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务收支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党委审计办)、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分为校本级和二级单位两个级次。校本级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若当年被列入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不再安排校本级审计。二级单位审计可根据审计全覆盖需要开展。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既可以直接组织审计,也可采取外聘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形式进行。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或经校长批准后,从安徽省省直单位财务审计定点库中自主择优选定,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需求,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按照“审计纪律从严、审计质量从优”原则,开展审计。

第四章 审计重点和内容

第八条 经济决策。重点审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到位情况,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等情况。

第九条 预算收入。重点审查学校收费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服务性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等情况。

第十条 票据使用。重点审查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等情况。

第十一条 预算支出。重点审查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挥霍浪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 往来资金。重点审查各种暂存、暂付、代收、代扣、代缴等款项核对、清算、解缴、清理不及时,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个人借用公款用于从事经营、非公支出,违规将各项收支在往来科目中核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审查科研经费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科研经费审核把关不严,科研项目不按期结题或结题不结账,科研项目合作和科研成果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重点审查基本建设内控不严格、基建决策程序不规范、基建项目违规超概算,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以及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等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收入分配制度。重点审查各种工资津补贴及工资外的补贴、奖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准的办法和标准执行。是否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重点审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绩效。重点审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绩效等情况。

第十八条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审查审计整改部署安排,以及审计整改结果等情况。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须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组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根据审计要求提供相关备审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报告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校本级审计报告须按照要求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呈报,二级单位审计报告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结果公开和运用、审计整改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校本级审计整改报告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按照要求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呈报。

第二十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参考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按规定做好相关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审计〔201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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