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陶培育      2020-12-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学校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内管干部,是指学校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各教学单位、机关职能部门、校直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资金、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办)、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内管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改任等事项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根据内管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和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原则,坚持任职期间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每名内管干部任期内至少轮审一遍。

第六条 学校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项目计划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党委审计办、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审计力量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长批准,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可以提交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原则。

第十条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协作制,各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是向内管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提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建议名单,通报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二)人事处主要职责是提供被审计对象和人事管理有关情况,根据人事管理需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三)纪委办主要职责是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进行核查,依纪依规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财务处主要职责是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管理有关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落实和完善财务管理等相关审计建议。

(五)国资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供审计所需的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通报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六)审计处主要职责是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会同党委审计办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通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应当根据内管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以任职期间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

推动本单位(部门)总体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及目标完成情况;

(三)内控机制建立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离任内管干部的审计期间从担任该职位时间起,到任期期满或离职时止,原则上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任职期间接受审计的内管干部的审计期间从任现职时间起,到接受审计时止。审计对象若在任职期间接受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从最近一次审计后计算。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党委审计办商党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学校内管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党委审计办征求校纪委办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一经立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并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审计内容、步骤和方法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委托对同一单位(部门)2 名以上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纪委办、党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分管校领导,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就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是否接到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等情况征求校纪委办、党委组织部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经济决策事项会议记录(纪要)、目标任务书及任务清单、经济合同、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四)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党委审计办和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按照规定直接向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党委审计办、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计办、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或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党委审计办书面提出申诉。审计办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内管干部审计对象不同岗位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法规制度、目标考核责任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学校内管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实际情况等,依法依纪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九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审计报告起 90 日内向党委审计办、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具体参照《阜阳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及被审计内管干部考核、任免或聘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成立审计组时,凡涉及审计人员为规定回避对象的应当回避。审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院党字〔2009〕46 号)、 《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院党字〔2011〕79 号)、《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党〔2015〕26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审计办、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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