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学生张某某严重警告处分和学生吴某、汪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编辑:董淳一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21:19 访问次数:

学〔2023〕70号

各学院:

经查,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2022级信息工程1班学生张某某(学号:20221157**)、2022级智能科学与技术1班学生吴(学号:20221160**)、2022级软件工程1班学生汪某某(学号:20221159**)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23年5月9日晚在宿舍因为人际矛盾发生争执,且张某某动手打了汪某某,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学生、汪某某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个月,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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