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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策划教学案例

阜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2021-06-13 17:02:41 关闭

01案例名称: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到法律严惩


适用课程:税收学、税法、税收筹划

选用课程:税收学、税法、税收筹划

编写目的:近年来,税收法治全面加强、税收秩序有效规范、税收环境整体好转。但部分税收领域、个别重点地区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特别是空壳企业虚开发票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通过剖析和讨论本案例,有助于学员了解虚开、接受、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了解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在开具发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严格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净化税收秩序和环境,护卫经济良好发展。

知识点:虚开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关键词: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摘要:以广东潮州邱某塔为首的暴力虚开发票犯罪团伙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发票,针对虚开骗税违法分子团伙化、职业化、隐蔽化的犯罪特点,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密切配合,坚持靶向发力、信息制导,通过连续开展多次打击,有效震慑了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打击了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通过对这一暴力虚开发票案例的梳理,引发学生对依法规范开具发票的重视,培养学生依法诚信经营、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打击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侧面,是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守法纳税人最好的保护和服务,有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2019年合肥市查处了以广东潮州邱某塔为首的暴力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经侦查,该团伙设立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计131万份,金额达910亿元,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通过剖析和讨论本案例,有助于学员了解虚开、接受、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了解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在开具发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严格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净化税收秩序和环境,护卫经济良好发展。


一、案件查处经过


2019年,合肥警方和合肥市税务部门紧密协作,重拳出击,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团伙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公安机关联合税务部门在皖粤两省四地(合肥、潮州、中山、深圳)同时收网,一举抓获邱某某等11名虚开发票团伙主犯及成员,捣毁开票窝点5处,现场缴获用于群发卖票短信设备的伪基站设施4台、笔记本电脑30多部、台式电脑10多台、手机100多部、大量税控盘、空白发票、虚假身份证件、公章、银行卡等赃物。目前, 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 2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有力打击了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201811月,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获取一条线索:2018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一名女子先后在合肥市税务局办税大厅内自助领票机上,使用36个税控盘领取对应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该女子的异常行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经税务部门核实,该36个公司均纳税异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这一线索,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介入侦查。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一个以广东潮州邱某塔为首的暴力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经侦查查明,自2017年以来,广东潮州饶平籍犯罪嫌疑人邱某塔兄弟和詹某坚等人为获取非法利润,纠结相关财务公司人员,在合肥等地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在这些空壳公司的掩护下,该团伙又以每月支付3000元至5000元的价格从外地雇请人员,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远程遥控,利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设备大量领购发票。与此同时,他们设法联系购买发票的下家,并在出租房内对外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截至案发,共涉及合肥区域虚开企业1300多户,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余份,价税合计10亿多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万余份,价税合计1亿多元。涉及外省市虚开企业11000余户,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计131万份,金额达910亿元,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

20181119日,在获取邱某塔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线索后,合肥警方协同税务部门成立了侦办“11.19”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合专案组。对犯罪人员身份、组织架构、人员分工、犯罪窝点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侦查,一张无形的大网悄然撒开。

1119日下午,专案组成功锁定领票女子及接头人身份,该女子为黄某某(25岁,安庆人,合肥某财务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为虚开团伙领取发票;进而锁定与其接头的詹某某(26岁,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负责与黄某某交接发票、金税盘。

经查询、比对、分析、筛选,专案组很快准确掌握了邱某塔犯罪团伙活动规律以及犯罪特点。随着专案组侦查的逐渐深入,邱某塔犯罪团伙注册的涉案暴力虚开空壳公司从最早293户,后来增加到589户,最终确定有966户空壳公司。

为确保收网行动一举成功,合肥警方成立了“11.19”专案集中收网行动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援军任总指挥长,经侦、刑侦、网安、视频等警种部门,瑶海分局、蜀山分局、新站分局,税务部门共同参与,经侦支队负责人赶赴广东,现场协调指挥抓捕。抓捕组分为7个收网行动小组,细化行动时间、抓捕预案,只待一声令下,集中收网。

专案组经前期摸排,确定了邱某塔犯罪团伙在广东潮州、深圳、中山,安徽合肥四个地市6个犯罪窝点,以及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住址。经过数日蹲守,专案组研判确认最佳抓捕时机到来。2019111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专案负责人现场下达抓捕指令,7个行动小组60余名警力迅速出击,直捣犯罪窝点,所有涉案人员无一漏网,打了一场漂亮的歼灭战。

2018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该案是安徽省在此专项行动中,目前已侦破的收网难度最大、案值最高、涉案公司最多的案件。


二、讨论题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后果

(三)开具发票要注意什么,如何规范地开具发票?

(四)税务部门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案例讨论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1019135904897396&wfr=spider&for=pc

6http://365jia.cn/news/2019-05-07/7EF075052929D99F_2.html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10、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


案例说明书

一、案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了解和掌握虚开发票的定义和后果,特别是要提高对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思考如果你是一名公司的财务人员,如何在日常的工作中规范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各种发票和凭证?

二、课时分配

内容

主讲人

时间分配

说明

专业知识介绍

老师

20分钟

暴力虚开发票的定义、表现和后果

背景介绍

老师

10分钟

合肥市公安局和合肥市税务局查处邱某塔犯罪团伙活动的过程

分小组讨论

学生

45分钟

分五个小组,每个小组的学生利用头脑风暴的方法讨论问题,并记录讨论一致的结论以及争论不休的问题及其各自观点。

陈述

学生

45-60分钟

每个小组推举代表陈述其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讨论一致的结论以及争论不休的问题及其各自观点

点评

师生

45分钟

针对每组代表的陈述进行总结和评述,肯定其独立的见解,并邀请案例讨论小组的其他成员补充其观点,并结合相关理论和知识作出深度分析

三、本案例参考答案

(一)虚开发票的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总之,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一致的,属于虚开发票。

(二)虚开的后果

1、虚开5万元判刑三年


2、文件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虚开到底是怎么量刑的呢?

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开票要注意7种情况

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

2. 不得虚开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和内容开具发票;

3. 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4. 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 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 发票打印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的打印到发票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有些打印机设置的原因,往往后面打不全)

7. 专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四)税务部门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02案例名称:迷途知返尤未晚 诚信纳税为正道——从失信名单到纳税百强



适用课程:税收学、税法、税收筹划

选用课程:税收学、税法、税收筹划

编写目的: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通过剖析和讨论本案例,有助于学生了解“做假账”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了解依法诚信纳税对企业经营带来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案例引导学生进一步学习了解《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做到依法诚信纳税。

知识点: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关键词:纳税信用评价、税收违法失信

案例摘要:2015年2017年,浙江台州某科技公司通过做假账的手段,少缴税款近600万元,在受到税务处理后,采取拖延方式,拒不缴纳税款,在即将受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之际,企业负责人於某多方筹措资金,分次将公司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入库。接下来的一年多,於某吸取教训诚信经营,企业一举进入了该区2018年的纳税百强名单,受到区政府特地在土地政策上给予激励的措施。通过对这一案例的介绍和梳理,引发学生对于依法诚信纳税的思考。


一、案件经过


2019年的春夏之交,在浙江台州的一处工地上,某科技公司正在此处抓紧建设新厂房,以便赶在旺季来临之前扩大生产规模。企业负责人於某刚刚跟施工方商定了一些施工细节,从工地一角的临时板房里走出来,看着这块政府特批给他的建厂用地,回想起这几年迷途知返的经历,不由百感交集。

——生意有难,兄弟救急

2015年,在台州商界打拼了多年的於某碰到了烦恼,有一笔货款出现了回笼问题,企业资金流顿时紧张起来。而此时,生意上的伙伴给他介绍认识了王某。一次饭桌上,王某悄悄地向於某透露了他的野路子听说你最近手头紧,我这边认识一个会计老陈,做了很久了,套路熟悉得很,回头我把他介绍给你,让他给你操作一下,帮你多省一点税款。於某做生意多年,一直本分经营,做假账这种事情虽然时有耳闻,但始终没有尝试。而这一次,想到下个月就要到期的银行贷款和一直在催账的供应方,他不由地心动了。不会被税务局查么?於某有点忐忑地问。王某拍着胸脯回答道:你放一万个心,我们是好兄弟!老陈都是老手了,我还能骗你吗!

虽然得到了保证,但於某一开始还是很小心,先尝试着多列了一点成本费用,过了些日子,发现果然如其所说的没有问题,渐渐地胆子就大了一些,心想:反正别人都这么干,我不干就亏了,便干脆重金聘请老陈专门为其在账目上做手脚。2017年底东窗事发时,该公司一共被查出少缴税款近600万元。

——计划落空,破财消灾

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在查证属实后,对於某的企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收到通知书的於某懊恼不已,因为一时贪图蝇头小利,自己十几年打拼攒下的积蓄均化为泡影,而此时为他介绍路子的王某也已消失不见。於某的朋友看到他一筹莫展,便向他建议:这税款何必交呢?能拖就拖,你就说没钱,税务局又拿你没办法,反正就是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算下来月利15,比去借高利贷划算多了。於某一听,觉得似乎有道理,便与税务机关躲起了猫猫,接到税务局的催缴电话,他要么不接,要么就说人在外地还没回来。

於某的拖延战术并没有起到太多的作用,没过几天就被带队的税务稽查局郑科长在家里堵了个正着。

你们来我家也没用,我真的没钱了,不信你们去银行查,住的房子都是租来的。於某试图使出朋友传授的推诿大法。

你别急,我们这次不是来问你要钱的,你先看看这个文件。郑科长似乎早就料到於某的反应,从包里拿出一份文件递给了他。

文件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几个字格外醒目。

看完文件,於某重重地坐在了沙发上,真的连高铁都不能坐么?他问。

不但高铁不能坐,以后出国、消费、贷款、投标等各个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而且今后的限制可能会越来越多。你看,审批的手续都差不多办好了,领导一签字,马上就可以进系统。郑科长指着文件说道。

於某点了一根烟,沉默了好久,说道:我知道了,我想想办法。

一周后,於某多方筹措资金,分次将公司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入库。税务局根据规定,将其录入黑名单系统,但未向社会公布,也未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峰回路转、诚信受奖

接下来的一年多,於某吸取教训诚信经营,企业竟然一举进入了该区2018年的纳税百强名单,区政府特地在土地政策上给予激励措施。

听到消息的於某乐开了花,而且好消息不止一个:在其他公司看来,跻身纳税百强展现了该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极高的信用度,纷纷向其投来橄榄枝,主动上门与其签订购销合同。2019年上半年,其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6.86%,公司发展蒸蒸日上,新厂房的建设也正在快马加鞭地进行。

於某苦尽甘来,从此不但自己本分经营、诚信纳税,而且还经常对生意上的伙伴说:要不是前几年被查了一次,我现在要么还在做假账,要么已经坐了班房,生意肯定是做不起来了。现在我相信,在中国做生意,只要你诚信经营,政府真的会给你实实在在的福利,咱们得站在守法的这一边。

点评:只有坚持服务与打击并重,让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让诚信经营的收益大于歪门邪道的收益,才能促使企业遵从税法。企业发展需要监管者适时引导和纠正,在偏离航线时促使其向守法的方向回归,在守法的时候为其加油守护,如此,企业才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二、讨论题


(一)什么是偷税?

(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标准、公布和惩戒是如何规定的?

(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评定的,有什么激励和管理措施?

案例讨论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5http://www.gov.cn/xinwen/2019-10/30/content_5446864.htm

6http://www.shui5.cn/article/81/72765$2.html



案例说明书

一、案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了解企业“做假账”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了解依法诚信纳税对企业经营带来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案例引导学员进一步关注企业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框架下的依法诚信纳税的问题。

二、课时分配

内容

主讲人

时间分配

说明

专业知识介绍

老师

20分钟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内容

背景介绍

老师

10分钟

浙江台州某科技公司从做假账到依法纳税的过程

分小组讨论

学生

45分钟

分五个小组,每个小组的学生利用头脑风暴的方法讨论问题,并记录讨论一致的结论以及争论不休的问题及其各自观点。

陈述

学生

45-60分钟

每个小组推举代表陈述其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讨论一致的结论以及争论不休的问题及其各自观点

点 评

师生

45分钟

针对每组代表的陈述进行总结和评述,肯定其独立的见解,并邀请案例讨论小组的其他成员补充其观点,并结合相关理论和知识作出深度分析


三、本案例参考答案

(一)偷税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标准、公布和惩戒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评定的,有什么激励和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




03 案例名称: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亿嘉和税收筹划

适用课程税收筹划

选用课程税收筹划

编写目的:税收筹划一直都是大小企业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企业带来收益,而且可以为企业降低涉税风险。通过剖析和讨论本案例,有助于学员了解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面对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实际应用风险合理避税具体操作等。同时,本案例引导学员进一步关注企业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

知识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关键词: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新税法;纳税筹划

案例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引擎。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在新税法背景下政府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高新技术税收筹划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通过对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筹划进行梳理分析,引发学员对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于思考。

案例背景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新税法有关规定,国家于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价低于500万元的可一次性作为当期成本扣除。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单价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减少折旧年限或以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方式加速折旧。非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只能将专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

4)研发费用方面,2018年财税局发布的99号文件定义了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方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研发费用若已形成无形资产,须在2018年年初至2020年年末期间175%将无形资产成本进行税前摊销。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在此期间以75%的税前实际发生额进行加计扣除。

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据实扣除受职工薪酬一定百分比的限制。

(二)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亿嘉和,股票代码:603666)成立于1999年,是机器人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并被确认为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专注于电力、消防等行业特种机器人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亿嘉和总部位于中国南京,研发中心及分支机构遍布美国、香港、深圳、广东松山湖等地。

亿嘉和在坚持自主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结合客户的痛点与市场需求,从多维度完善技术与产品,致力于为电力、消防、轨道交通等更多行业提供更为完备的智能化解决方案!公司将继续秉承“应用智能科技,改善人类生活”的企业使命,向 “世界一流机器人公司”迈进 !


一、亿嘉和的现有纳税筹划

(一)亿嘉和科技目前涉税情况

1)企业所得税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多个子公司的大集团,其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种类型。企业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反映税费缴纳情况并进行核算。通过对亿嘉和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整理得出了表3.1企业2017年至2018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1应交税费明细表(资料来自亿嘉和年报数据整理)  单位:元  

项目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增长率

2019增长率

企业所得税

13,065,778.03

11,795,954.38

29,863,511.82

-9.72%

153.17%

增值税

6,575,832.12

9,491,236.96

11,447,551.50

44.34%

20.61%

城市维护建设税

460,308.21

638,414.07

799,267.47

38.69%

25.20%

教育费附加

328,791.59

456,010.04

570,905.33

38.69%

25.20%

土地使用税

53,719.96

53,719.96

53,719.96

0.00%

0.00%

个人所得税

4,561,791.95

1,545,359.01

1,252,442.91

-66.12%

-18.95%

印花税

21,537.60

36,494.70

61,400.30

69.45%

68.24%

合计

25,067,759.46

24,017,189.12

44,048,799.29

115.32%

273.46%

(资料来自亿嘉和年报数据整理)

近年来亿嘉和的企业所得税数值呈凹形先下降后增长。2018年亿嘉和的企业所得税由表3.1可见11795954.38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为13065778.03元下降了9.72%。2019年亿嘉和的企业所得税为29863511.82元比2018年企业所得税为11795954.38元增加了153.17%。这导致2017至2018年的增长率与201至2019年的增长率呈两极态势。其中2018年较2017年所得税的下降是如表3.2收入成本变动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增长率远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造成的。2019年亿嘉和的企业所得税增长率高达153.17%占总税收增长率的50%以上,2019年企业所得税占应缴税费总额67.8%(29863511.82/44048799.29*100%)

2)增值税

近三年来亿嘉和的增值税持续增长,增长幅度巨大。2017年至2019年亿嘉和的增值税分别为6575832.12元,9491236.86元,1447511.50元,2017年至2018年增长了44.34%,2018年至2019年增长速度有所减缓,增长率为20.61%。2017年度增值税占应交税费的26.23%,2018年增值税占应交税费的39.51%,2019年增值税占应交税费的25.99%。持续增长的增值税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增加运营风险。

3)印花税

亿嘉和2017年印花税为21537.6元,2018年印花税为36494.7元,2019年为61400.30元。2017至2018年的增长率与2018至2019年的增长率分别为69.45%与68.24%,增长快速且幅度巨大。

由表3.1应交税费明细表中2017年,2018年与2019年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波动较大的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亿嘉和的印花税三年间一直快速增长且增长幅度巨大,亿嘉和税收减负势在必行。

2收入成本变动表              单位:元

项目/年份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18增长率

2019增长率

营业收入总额

373,880,195.30

505,108,743.46

723,745,738.81

35.10%

43.29%

营收成本总额

122,567,902.96

194,205,347.43

263,146,818.24

58.45%

35.50%

毛利

251,312,292.34

310,903,396.03

460,598,920.57

23.71%

48.15%

销售费用

29,625,613.39

38,120,469.83

70,634,170.83

28.67%

85.29%

管理费用

37,252,236.41

49,813,500.13

87,985,986.06

33.72%

76.63%

研发费用

35,015,303.08

46,274,430.54

56,293,313.13

32.15%

21.65%

营业利润

149,419,139.46

176,694,995.53

245,685,450.55

18.25%

39.04%

(资料来自亿嘉和年报数据整理)

(三)现有的税务筹划

1)研发费用以50%加计扣除

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亿嘉和采用了母公司自身进行研发新产品的生产模式并沿用了2017年研发费用以50%进行加计扣除的政策。即在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将其中非无形资产部分的以发生额的50%进行所得税扣除,无形资产部分以150%的比例进行税前摊销。

亿嘉和的费用支出主要涉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研发费用。收入成本的变动与税务筹划息息相关。表3.2收入成本变动表中,2017年至2018年的营业成本中销售费用增长率为28.67%,管理费用增长率为33.72%,研发费用增长率为32.15%。2018年的销售与管理费用的增加是因为企业为增加市场占有率,强化优化售后服务与扩充相应的员工导致的。亿嘉和研发费用从2017年的35,015,303.08元稳定而快速的增长至2019年的56,293,313.13元,研发支出巨大。

2)以固定年限折旧固定资产

亿嘉和的主要固定资产分别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中房屋及建筑物类以4.75%的年折旧率折旧20年,机器设备是是10年,运输设备是5年,专用设备与电子及其他设备折旧年限是3-5年。

亿嘉和以固定年限对资产进行直线折旧。表3.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情况表中可见,2019年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合计为18593178.99元,比2018年总体提高6043136.89元。其中在企业中占比最高的机器设备2019年折旧额仅有2184216.03元,折旧额偏低。

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情况表(资料来源自亿嘉和年报数据分析)(单位:元)

年度/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及其他设备

合计

2018年

5000072.93

2199154.76

5350814.41

12550042.10

2019年

7184288.96

2433014.14

8345875.89

18593178.99

(资料来自亿嘉和年报数据整理)

3)以最低价确定大额供应商

亿嘉和的供应商是采用招标方式选取最适合低价位的供应商签订相关原材料三年的供销合同。日常供应商管理中,采购部门会牵头产品检测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 情况共同进行业绩评价和考核,建立供应商业绩档案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2019年主要供应商中的前五名采购额为 14,895.13 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 34.12%;2018年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 6,894.40 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 36.02%。由上述数据可见,亿嘉和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据年度总销售额比例巨大,前五名的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总采购额比率高且占比率处于较为平稳状态。

4)合同以明确金额缴纳印花税

亿嘉和的日常运营主要涉及四种合同,分别为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与技术合同。租出资产确认方法是将经营租赁租出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经营租赁租出资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购销合同以万分之三按购销金额贴花,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以万分之五按购销金额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合同以千分之一按购销金额贴花,技术合同以万分之三按购销金额贴花。合同均在签订伊始确认金额并贴花纳税。

(四)现有纳税筹划存在问题

亿嘉和现有的纳税筹划在短期内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从企业应缴税款与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可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亿嘉和满足从2018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以75%的比例加计扣除的条件。但企业未能及时跟进税法变更,仍以2017年50%的比例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摊销,并未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归集,造成了研发费用不可扣除部分的虚高与核算不准确。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企业在采购新设备时未综合考虑设备价格,折旧对税收的影响,忽略了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机器设备更新的快速性。此外企业未将低于500万元的设备一次性计入成本,造成了成本虚低与应交税费的增加。

3)供应商选择方面企业注目于采购成本的降低忽略了不同规模纳税人对企业营业利润与增值税的影响,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与增值税的管理。

4)合同签订方面,确切的金额有助于企业资金回流并简化印花税的计算过程。但未考虑递进式金额合同在印花税方面的节税能力与对企业形象的积极影响。

优化税收筹划操作举例分析

(一) 企业所得税

1)研发费用与技术转让

降低税负就可以根据最新的税法优惠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研发费加计扣除或摊销,二是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可以依照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加计扣除方法。即在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将其中非无形资产部分的以发生额的75%进行所得税扣除,无形资产部分以175%的比例进行税前摊销。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是一种研发税收优惠的“衔接”政策,它在研发成果成功并进行商业化活动时才成立。[10]对于亿嘉和这类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并激励企业进行研究创新与开发。

假定亿嘉和在2018年年初至2020年年末期间某一年度达到税前利润1050万元,子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该年度成功研发出新型机器人,所用研发支出560万元,其中可转为无形资产的费用占比65%,不可转占比35%,获得的来自技术转让的收入320万元。方案一可加计扣除金额35%*560*75%=147万元,此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为(1050-147)*15%=135.45万元。

方案二,由亿嘉和下属子公司进行新产品研发,研发支出56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320万元,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低于五百万元免征所得税。亿嘉和因无法将560万元作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前利润上升560-320=240万元,总计1290万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仍为15%,应交所得税为1290*15%=193.5万元。方案二实施比方案一需多花费45.5万元。综上所述,在以上情况下需选择方案一,并且不同的情况下应贴合税法规定进行不同的方案设计来为企业谋求利益。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收回,将后期承担的成本费用前移,而将前期实现的利润后移,从而实现货币时间价值

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标准,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亿嘉和应对此有所考量。比如当期需采购一批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甲与乙品牌在质量售后等其他方面条件相同,但甲总价只需480万元,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为3.2万元,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乙总价需520万元,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为5.6。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甲低于标准值,对税收的影响为降低(480-3.2)/10*15%=7.152万元。而乙符合人加速折旧标准,依据我国对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五年的标准,可减低税收(520-5.6)/5*15%=15.432万元。亿嘉和是一家生产高危作业机器人的公司,对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要求较高,若能缩短设备折旧年限不仅能使资金快速回流,还能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使后期成本费用提前转移,增大后期利润,在征得地方机关的同意认可后可合理缩短设备的使用年限进行加速折旧,从而达到减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值税

1)供应商选择

首先作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两大类供应商,一类是只能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的同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供应商,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又具有是否能开具专用发票之分。

我们假定相同型号原材料订单通过筛选的供应商中分别有供应商一号,供应商二号和供应商三号,企业一年所需分四个季度,年末支付货款。其中一号是一般纳税人报价240万,二号是开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15万,三号是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20万。从表面上看二号报价最低,但计算一下选择不同供应商对年利润的影响就能发现最优选是三号,他对年利润的影响最小。因为一号供应商(240*6%*13%/(1+6%)-240/(1+6%))*85%=-190.95,会使年利润下降190.95万元。二号-215*85%=-182.75,会使年利润下降182.75万元,虽然你报价比一号低25万但对利润的影响相较一号仅减轻8.7万元。三号(220*6%*13%/(1+6%)-220/(1+6%))*85%=-175.04万元,比二号报价高出五万元但对年利润影响最轻并且相较于二号对年利润的影响减轻了7.71万元。

2)招聘特殊人群

为保障特殊人群利益与生活需求,鼓励安置残障人士就业,国家对企业招聘残疾人士给与了很大的政策上的补助。2016年第33号公告规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退还政策。企业在编残障员工人数乘该月最低工资保障乘四即每月可以退返的增值税。

2019年江苏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假定亿嘉和现在有四名患有智力残疾的保洁人员,这四名人员可以胜任保洁工作,亿嘉和与他们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约,每月工资2020元并缴纳五险一金。那么每个月可以退返的增值税税额为4*2020*4=32320元每月,每年可退返增值税38.7840万元。同理公司可根据不同的岗位招聘其他类型可胜任工作的残疾人士,这项举措不仅可以退返增值税,还可以提高政府与顾客对品牌的好感度,吸引顾客提升销量,更是大大有利于公司的商誉和知名度。

(三)印花税

印花税相关管理规定表明,如若国家对该产品未做出具体标价的情况下,印花税征收需要按照该产品市场价格的相关比率纳税。由于品牌效应或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一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往往会高于市场平均值,以明确实际的金额签署合同会造成双方的损失,如此以来,改变合同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亿嘉和有着自己的机器人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占地巨大,需要配套的便民措施亿嘉和于园区中与咖啡店,果饮店,餐厅签订合同,出租商铺并收取一定租金每三个月将所有的合同进行贴花因房屋租赁合同在亿嘉和的所有合同中较为稳定并占比较大,我们就此的商铺租赁进行纳税筹划。

以亿嘉和租给棒约翰的餐厅为例,该餐厅占地180平米,位于办公大楼的二层,租期为八年。由三种方案,方案一:一次性签订八年租约合同,并支付合同金总额720万元。方案二:一次性签订八年租期合同,分八年支付,但需每年支付利息0.85%。方案三:按餐厅的营业额分层级收取租金。年营业额900万元及以下,按10%来收取租金;900万元至1100万元以10.5%收取,1100万元以上按11.5%来收取。三个方案对印花税的影响如下所示。

方案一:720/1000=0.72万元。亿嘉和与棒约翰各需缴纳7200元的印花税。

方案二:每年90万元租金,以8%的利率折现,总额为5.7466*90=517.194万元,印花税额为517.194/1000=0.517194万元。则亿嘉和与棒约翰各需缴纳5171.94元印花税。利息总额为0.85%*90=0.765万元 ,方案二中棒约翰每年仅需支付亿嘉和0.765万元便可分八年支付合同总额,这可以大大缓解其现金流问题并帮助亿嘉和吸引其他承租商,并且两者的印花税比起方案一可少交2028.06元。

方案三假定以最低标准900万元的棒约翰营业额来计算印花税。印花税为900*10%/1000=0.09万元,以8%折现,折现总额为900*5.7466=5171.94元,即亿嘉和与棒约翰需各交5171.94元印花税。这个方案可以实现两者的双赢,并对棒约翰有激励作用,亿嘉和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租金,并可以为亿嘉和吸引更多不同需求的的承租者。

讨论问题

(一)简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特殊性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

(三)简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四)结合本案例思考如何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倪国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策略与风险[J].商业会计,2020(03):87-89.

[2]周燕春.企业印花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8(10):167.

[3]梁云凤.税务筹划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4]沈淑莲.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J].中国商论,2019(24):140-141.

[5]许儒.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纳税,2019,13(33):38.

[6]马璇.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分析及税务筹划——以SW公司为例[J].经济师,2020(03):109-111.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财税 [2018]99 号 )[z].

案例说明书

一、案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理解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相关原理,思考如何进行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提高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收益。

二、课时分配

内容

主讲人

时间分配

说明

专业知识介绍

老师

5分钟

新税法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相关原理

背景介绍

老师

5分钟

亿嘉和公司税收筹划

分小组讨论

学生

20分钟

分五个小组,每个小组的学生利用头脑风暴的方法讨论问题,并记录讨论一致的结论以及争论不休的问题及其各自观点。

陈述

学生

30分钟

每个小组推举代表陈述其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讨论一致的结论以及争论不休的问题及其各自观点

点 评

师生

30-40分钟

针对每组代表的陈述进行总结和评述,肯定其独立的见解,并邀请案例讨论小组的其他成员补充其观点,并结合相关理论和知识作出深度分析

三、本案例参考答案

(一)简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特殊性?

1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利用

2、企业特殊性存在合理避税的天然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

1、创造条件,适用低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费用筹划

(三)简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1税收筹划不当惹来税收检查

2税收筹划不合理带来的风险

3、税收筹划不能到达预定目标

(四)结合本案例思考如何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1合理利用优惠政策

2、创造条件获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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