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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0 17:10:45  编辑:zly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积级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使用科研经费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基金以及人才经费中的科研启动费。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放管结合,坚持厉行节约。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正高职称人员(含内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在科研项目中,对于在僻远、野外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所限制,需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经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报销燃油费、过桥过路费或租车费用。对因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一周时间的,须提供出差所驻单位长期停留工作的有效证明。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须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九条  确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费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票据须提供原件。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票据须提供原件。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到的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仍按照《阜阳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2014〕2号)、《阜阳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校财〔20152号)文件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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