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验实训〔2020〕6号)

 姜珊     2020-0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障动物实验研究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技委员会令第2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和《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用于科研、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配合做好实验动物日常管理工作。

(一)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实施、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做好岗位资格培训、定期开展实验动物安全检查、督促做好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教务处、科研处分别牵头做好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动物需求方案报批工作。

(三)后勤集团协同做好实验动物相关场地改造和实验动物用后处置工作。

(四)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负责教学用实验动物采购、检疫、使用过程和后期处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

(五)胚胎发育与生殖调节重点实验室负责做好科研用实验动物申报、采购、饲育、供应、使用、后期处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加强实验动物管养规范性与动物实验开展合法性建设,保障相关人员安全,在动物实验研究开展过程中,遵循动物福利和伦理规范要求。

第三章 实验动物饲育

第八条 胚胎发育与生殖调节重点实验室饲育实验动物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和饲育环境进行检测,并准确、完整记录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同时建立统计汇报制度,保证实验动物符合相关等级。

第十条 实验动物必须根据来源、品种或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的不同,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动物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等级和饲养环境要求:普通级动物饲养在普通环境,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饲养在屏障环境。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章 实验动物使用

第十三条 教学用实验动物,由课程所属学院每年向校教务处提交实验动物使用方案,并报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研用实验动物由胚胎发育与生殖调节重点实验室统一采购,集中饲育,统一供应,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科研用实验动物,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向胚胎发育与生殖调节重点实验室提交使用方案,并在年终由重点实验室向学校报备。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须经检疫检验,方可进入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实验动物尸体不得私自丢弃,由使用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处置记录备案。

第五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实验动物管理人员,第二类是使用实验动物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或相关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培训证书,方可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实验动物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在实施动物实验前,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第六章 实验动物福利

第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在实验时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实验结束后,需处死实验动物时,应按照人道主义原则进行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第二十条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实验人员应倡导施行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尽可能使用其他方法或低等动物代替,优化实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必须明确和证明该实验的意义和必要性,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和避免不必要的动物实验。

第七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胚胎发育与生殖调节重点实验室负责做好实验动物日常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发生的生物安全事故,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教学用实验动物时,课程负责人或指导教师须作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危险提示,并承担组织、维护实验现场秩序的责任;实验操作人员(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培训要求和指导教师指示进行操作,违规操作或不听从管理造成的生物安全事故,责任由实验操作人员承担;课程所属学院(中心)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用实验动物过程中发生的生物安全事故责任,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承担;所属学院(科研平台)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或者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实训〔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