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实验实训〔2020〕25号)

      2020-12-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2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省级科研平台根据学科归属列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各学院所属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重点是形成以学院为检查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体系。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环境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使用培训、实验室信息牌、安全责任人落实情况等内容检查;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培训检查;科研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准入检查;保卫处负责防火防盗、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验室消防设施、紧急疏散图、应急演练、消防通道等内容检查;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水电、房屋漏水、消防供水等内容检查;基建处负责实验室房屋安全、实验室通风等附属工程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抽查和相关单位自检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不同频次的检查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实行“三级三查”,实验室每天进行自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学院每个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实验室安全专业性检查。按照工作部署实行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等专业性检查。

(三)实验室安全不定期抽查。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学院组织工作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重点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要形成闭环管理,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第九条 各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实行编号管理,学院须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应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条件具备时应立即整改。校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隐患整改完成方可销号。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机制,安全隐患通报要包含所在单位、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隐患描述等具体信息。每季度学校检查后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推进会,逐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以整改通知单为准)。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奖惩机制。一个整改期结束后未完成整改的,分别扣除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各200元;两个整改期结束后未完成整改的,分别扣除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各500元;三个整改期结束后未完成整改的对该实验室实行封门,禁止使用,同时暂停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和该单位各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和投入。扣款由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从次月工资中扣除。

学校将在目标考核中综合考察各学院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问责办法执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