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校外合作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20〕23号)

      2020-11-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教学科研活动顺利进行,规范校外合作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内有关高校做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校外合作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单位或教职工因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存放在校外使用并由合作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相关单位或教职工保证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期间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设备一律不得将仪器设备外放在合作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方可申请将仪器设备放置在合作单位使用:

(一)科研项目需要且在立项书及合同中有明确说明的;

(二)教学过程或学生实践需要且经教务处核实认可的;

(三)由于设备本身的特殊性,受学校场地限制等情况,无法或不宜在校内安装使用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放置在校外使用的。

第四条 仪器设备校外使用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填写《阜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校外合作使用申请表》(注:此处所指申请人必须也是设备领用人);

2.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申请人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同意;

3.教学设备需经教务处审核,科研设备需经科研处审核;

4.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论证审核校外放置必要性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方可将仪器设备放置在校外使用;

5.申请人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并注明校外放置地点;

6.申请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校外合作单位三方签署《阜阳师范大学校外合作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归还时间,明确使用期间各类安全责任主体,并分别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发起申请获批的校内单位或教职工对设备资产保全负直接责任,使用管理单位对设备资产保全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在校外使用仪器设备期间发生资产损坏、丢失或安全事故等情况,申请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同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因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校外使用发生的配件消耗、定标检测、维护维修、交通运输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将对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原申请缘由方式进行使用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勒令项目负责人将设备限期移交回学校。

第九条 仪器设备收回时,须由使用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资产数量、规格、外观及技术性能等方面进行资产验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校外合作仪器设备收回验收单》。资产领用与收回验收完成后,使用管理单位需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改资产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初次申请放置在校外使用的时限通常不超过一年;根据项目合作实际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批后,仪器设备校外合作使用时间可顺延至项目研究周期结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阜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校外合作使用申请表

2. 阜阳师范大学校外合作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协议书(模版)

3. 阜阳师范大学校外合作仪器设备收回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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