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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     来源: 阜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党总支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各党总支要明确一名党务干部负责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实行台账管理制度,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学生党员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档案主要包括:

1.发展党员材料。(1)入党志愿书;(2)入党申请书;(3)个人自传;(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5)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每半年至少一次);(6)共青团“推优”审核表(28周岁以下);(7)党校学员登记表;(8)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函调政审材料;(9)群众座谈会记录;(10)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11)党支部综合政审材料;(12)预备党员考察表;(13)转正申请书;(14)预备党员思想汇报(每半年至少一次);(15)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4.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五条 党总支应将每位学生党员的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做到统一。党员档案材料应使用16K规格办公用纸,不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三章  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党总支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学生党员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的档案在本人提交申请,批准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正式建档并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由党总支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党总支或者档案管理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按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九条 学生党员死亡后,党员档案随同本人学籍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管好学生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为了保持学生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总支每学期要对所管理的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学生党员档案的利用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学生党员档案,查阅人(中共正式党员)应携带党组织介绍信,经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手续。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查阅。

第十四条 查阅学生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查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学生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学生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第五章  学生党员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跨党总支转移正式党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 学生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毕业生党员离校时,其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后,按照档案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应管理部门转往毕业生党员工作单位、学习单位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二十条 转递学生党员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收学生党员档案

党委组织部对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将学生党员档案转入所去党总支。

党总支对经党委组织部转入的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复查并管理。

2.转出学生党员档案

1)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

2)对必须转出的学生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贴好封条,加盖党总支公章;

3)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