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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08年9月修订)


2008-09-01 17:22:55 来源:计算机与信息学院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非考试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  对非考试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个人荣誉称号者;

2.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中获国家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体育竞赛前6名者;

3.毕业时被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

4.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一部及以上者;以第一创作者获得国家专利者;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上刊登两件美术或设计作品(广告性质的插页除外),或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级及以上专业协会)美术作品展览中至少两件作品参展者,或在中国美协举办的美术作品展中有一件作品参展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审定盖章、院长签字后送教务处。

2. 教务处复核各学院和学生处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份审查各分委员会报请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填写。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对已授予学士学位,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8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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