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以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我校全民事业编制在岗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都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厅、处、科级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2.根据安徽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皖编〔1999〕16号)、《关于增加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编制的通知》(皖编〔2004〕4号和皖编〔2006〕95号)、《关于下达高校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19〕190号)等文件,核定我校岗位总量为1260人,学校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以标准学生数、工作量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岗位需求核定单位的岗位数。
3.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学校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如下:
(1)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8.65%;其中教学科研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的88.6%;
(2)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8.57%;
(3)学校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2.78%。
4.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医疗卫生、财经会计等。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5.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6.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7.学校管理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教育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中核定数执行,科级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8.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教学科研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18:30:45:7。
辅助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6:25:40:29。
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皖办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定各学院、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目标。
10.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校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分为一至五级岗位,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岗位。
1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四)特设岗位设置
13.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4.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设置情况
15.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和安徽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皖编〔1999〕16号)等文件规定,学校设管理岗位设置如下:
(1)学校领导岗位8个。其中:三级职员2个,名称分别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四级职员6个,名称分别为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
(2)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岗位62个。其中:五级职员33个,名称分别为部长、处长、主任、院长、院党委书记(院党总支书记)、处级组织员、团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六级职员29个,名称分别为副部长、副处长、副主任、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处级组织员、团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等。
(3)其他管理岗位164个。其中:七级职员66个,八级职员49个,九级职员49个。
(4)政工师岗位7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30%,其中高、中、初级按照1:3:6的比例,设高级政工师7个,中级政工师21个,初级政工师42个。高级政工师的内部结构按照2:4:4的比例,设五级政工师1个,六级政工师3个,七级政工师3个,中级政工师内部结构按照3:4:3的比例,设八级政工师6个,九级政工师9个,十级政工师6个,初级政工师内部结构按照5:5的比例,设十一级政工师21个,十二级政工师21个。
16.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58个,占教学科研岗位18%。岗位内部结构按照1:3:6的比例,设二级岗位16个,三级岗位47个,四级岗位95个。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63个,占教学科研岗位29.95%。岗位内部结构按照2:4:4的比例,设五级岗位52个,六级岗位105个,七级岗位106个。
(3)中级岗位395个,占教学科研岗位44.99%。岗位内部结构按照3:4:3的比例,设八级岗位118个,九级岗位158个,十级岗位119个。
(4)初级岗位62个,占教学科研岗位7.06%。岗位内部结构按照5:5的比例,设十一级岗位31个,十二级岗位31个。
17.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置为:
(1)正高级岗位7个,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6.19%。岗位内部结构按照5:5的比例,设三级岗位3个,四级岗位4个。
(2)副高级岗位28个,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24.78%。岗位内部结构按照2:4:4的比例,设五级岗位6个,六级岗位11个,七级岗位11个。
(3)中级岗位45个,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39.82%。岗位内部结构按照3:4:3的比例,设八级岗位13个,九级岗位18个,十级岗位14个。
(4)初级岗位33个,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29.2%。岗位内部结构按照5:5的比例,设十一级岗位17个,十二级岗位16个。
18.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35个,占学校岗位总量的2.86%。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1个,技术工二级岗位1个,技术工三级岗位15个,技术工四级岗位9个,技术工五级岗位9个。
五、岗位聘用范围
19.学校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
20.学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21.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编制外人员,执行学校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研究决定执行。
六、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2.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3.管理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4.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
27.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28.学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三级和五级、六级岗位聘用的任职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29.各学院及有关各单位按照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和十一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1.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学院、各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编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报学校核准。
32.各学院、各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学院、各单位确需改变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请办理。
八、岗位聘用
33.学校根据需要制定各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聘用条件,由学校组织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学校予以聘用;其它各级岗位的聘用由学校自主确定。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九、聘期与考核
35.学校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聘用在正高二级岗位和符合正高二级岗位聘用条件聘用在正高三级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退休年龄内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只当岗位等级晋升时再变更聘用合同)。学校与其他受聘人员均签订短期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36.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7.聘期内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岗位工资。
38.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39.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适时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学校对于岗位基本条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核定以及业绩成果等要求进行考核,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十、设岗聘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40.聘用结构比例
设岗聘用严格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聘用工作。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将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41.关于正高二级岗位的聘用
正高二级岗位作为反映学校人才学术水平的重要标杆,原则上只设在教学科研岗位。学校根据正高二级岗位条件和相关要求组织申报推荐,上级评审核准文件下发后,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聘用。正高二级有空余岗位时可用于三级岗位的聘用。
42.关于“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是指评聘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学校实际,岗位聘用时,“双肩挑”岗位放至学术性要求较高的六级以上管理岗位。
43.关于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4.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工程、实验、医疗卫生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45.关于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双肩挑”人员除外)。
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未获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按照学校规定保留相关待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待其晋升的管理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管理职级岗位工资。
46.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工程、实验、医疗卫生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的职级工资。在聘任期间,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的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47.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由聘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按皖政〔2007〕8号、皖人办发〔2007〕123号和皖人发〔2004〕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十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人事改革的现状,对应聘到管理岗位、教学辅助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暂执行原工资系列。
4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必须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办法,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资格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49.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时,必须按照皖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国人部发〔2004〕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
50.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是在学校统一部署下进行,岗位聘用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和实施方案由学校研究决定。
十二、附则
5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签署真实姓名并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52.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校研究决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规定》(校党〔2020〕8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附件2:阜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附件3:阜阳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附件4:阜阳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