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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02月25日 17:38  点击:[]

为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申请程序及期间的待遇与入学要求如下:

(一)新生因创新创业、应征入伍、身心健康等原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2.新生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3.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出具县级征兵办《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公函,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4.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中关于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随新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的权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培养方案执行。以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以考查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课程成绩以补考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缺考皆以旷考论处。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须重修该课程,并标注“重修”字样。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须重修该课程,并标注“重修”字样。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毕业前无法安排重修的,可通过自修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因导师出国和进修学习(1年以上)、正式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导师的,可申请转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应在原专业一级学科内进行,若因特殊情况在原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他相近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程序

(一)研究生转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二)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常毕业的前一学期除外)开学前提出申请,双方导师同意,拟转入的专业考核合格,相关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三)研究生转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系)和学校以及拟转入学校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做出是否同意转学的决定。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分为基本学习年限(即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2年。

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为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4年。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分别延长1年。

第十八条  个别学业优秀的研究生,若提前通过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学分累计达到要求,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提前毕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由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延长学习期间学校不发给奖助学金。研究生延长修业年限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其间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最长休学时间。再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休学研究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四)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研究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合格,方可复学。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四)研究生复学时,缴费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对非本人申请的研究生退学处理,由学院会同导师意见后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达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应于退学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及户口退回其家庭或原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档案及户口退回原就业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权利。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阜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1年内可以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论文、答辩,如符合毕业条件的,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完成已修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的,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联系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培养协议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研〔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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