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类别,包括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国家奖学金评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评审在学业奖学金评审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一)奖励标准与比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0%,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年;二等奖比例为学生数的30%,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三等奖比例为学生数的50%,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年。
对一年级研究生,可根据当年的报考情况及入学的综合成绩适当调整学业奖学金等级的设置比例。
(二)评审程序。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初审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2.评审标准。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招生考试的相关成绩及报考志愿情况,依次排序确定。
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综合成绩,依次排序确定。
(1)综合成绩的计算:
①学术型硕士:综合成绩=学习成绩×30%+科研成绩×40%+实践成绩×30%。
②专业学位硕士:综合成绩=学习成绩×40%+科研成绩×20%+实践成绩×40%。
(2)其中, 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实践成绩的计算:
①学习成绩是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必(选)修课程平均成绩。
学习成绩=∑必(选)修课程单科成绩/课程门数
②科研成绩是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以阜阳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的成绩。科研成果主要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等。
科研成绩=科研论文成绩+科研项目成绩+科研获奖成绩+科技竞赛成绩+发明创造成绩+其他科研成果成绩
“科研成果成绩评分细则”见附件一。
③实践成绩是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实践环节方面的成绩。实践环节主要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
实践成绩=科研实践成绩+教学实践成绩+社会实践成绩
“实践成绩评分细则”见附件二。
3.缺勤情况。对上课及实验、校院统一要求的学术和社会实践活动等进行考勤,对缺勤情况进行减分。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4学时或累计请假超过2周者,最高只能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二)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三)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四)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初审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各级各类处分者;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