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面向本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各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本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类别,包括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国家奖学金评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一)奖励标准与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0%,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年;二等奖比例为学生数的30%,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三等奖比例为学生数的50%,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年。
(二)评审标准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等次,在额定比例和指标范围内进行两轮排序、根据其招生考试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依次确定。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的新生进行第一轮排序,调剂录取考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等次在第一志愿报考录取考生综合成绩排序后进行第二轮排序。
2.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综合成绩,依次排序确定。综合成绩的算法如下:
(1)学术型硕士:综合成绩=学习成绩×30%+科研成绩×40%+实践成绩×30%。
(2)专业学位硕士:综合成绩=学习成绩×40%+科研成绩×20%+实践成绩×40%。
其中,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实践成绩的计算:
①学习成绩是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必(选)修课程平均成绩。
学习成绩=∑必(选)修课程单科成绩/课程门数
②科研成绩是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以阜阳师范学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的成绩。科研成果主要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等。
科研成绩=科研论文成绩+科研项目成绩+科研获奖成绩+科技(学科)竞赛成绩+发明创造成绩+其他科研成果成绩
“科研成果成绩评分细则”见附件一。
③实践成绩是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实践环节方面的成绩。实践环节主要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
实践成绩=科研实践成绩+教学实践成绩+社会实践成绩
“实践成绩评分细则”见附件二。
3.研究生科研成果及实践成果或获奖情况统计,时间为上一学年度,即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4.缺勤情况。对上课及实验、校院统一要求的学术和社会实践活动等进行考勤,对缺勤情况进行减分。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4学时或累计请假超过2周者,最高只能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5.违纪情况。存在违纪行为者,其奖学金评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阜阳师范大学实施办法》《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程序。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初审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奖励标准与名额。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情况为准,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已推荐并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奖学金一般按高级别标准执行。
(二)评审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在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基础上择优推荐,按综合成绩排序。在综合成绩计算中,不同学科专业的学习成绩均以90分为基点分数,学习成绩=90分+调整分数。其中:
1.不同学科专业一年级研究生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其学习成绩的调整分数=该研究生的入学初试成绩-该研究生的同学科同年级所有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的平均成绩。若学习成绩总分超过100分,则按100分计算。
2.不同学科专业二、三年级研究生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其学习成绩的调整分数=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必(选)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该研究生的同学科同年级所有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必(选)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若学习成绩总分超过100分,则按100分计算。
(三)评审程序
1.依据下达名额,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并按照一定比例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由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获奖候选人。校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情况可增加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2.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初审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校内公示结束后,学校将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和省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 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各级各类处分者;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设立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决定》(校研〔2014〕6号)、《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研〔2014〕8号)、《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研〔2015〕12号)、《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补充细则》(研〔2016〕21号)、《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修订稿)》(研〔2016〕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