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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10:3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工作职责安排

第一条  安全审计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安全审计的范围和日程;

(二)管理具体的审计过程;

(三)分析审计结果并提出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意见;

(四)召开审计启动会议和审计总结会议;

(五)向主管领导汇报审计的结果及建议;

(六)为相关人员提供审计培训。

第二条  评审员由审计负责人指派,协助主评审员进行评审,其职责是:

(一)准备审计清单;

(二)实施审计过程;

(三)完成审计报告;

(四)提交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

(五)审查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受审员来自相关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评审员的审计工作;

(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三)提交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报告。

第二章  审计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  审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目的;

(二)审计的范围;

(三)审计的准则;

(四)审计的时间;

(五)主要参与人员及分工情况。

第五条  审计计划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涵盖所有部门的审计;

(二)当进行重大变更后(如构架、业务方向等),需要进行一次涵盖所有部门的审计。

第三章  安全审计实施

第六条   审计的准备

(一)评审员需先了解审计范围相关的安全策略、标准和程序;

(二)准备审计清单;

(三)需要访问的人员和调查的问题;

(四)需要查看的文档和记录(包括日志)

(五)需要现场查看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七条   在进行实际审计前,召开启动会议,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审员与受审员一起确认审计计划和所采用的审计方式,如在审计的内容上有异议,受审员应提出声明(例如:限制可访问的人员、可调查的系统等);

(二)向受审员说明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审计方式包括面谈、现场检查、文档的审查、记录(包括日志)的审查。

第九条   评审员应详细记录审计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在审计记录中应包含下列信息:

(一)审计的时间;

(二)被审计的部门和人员;

(三)审计的主体;

(四)观察到的违规现象;

(五)相关的文档和记录,比如操作手册、备份记录、操作员日志、软件许可证、培训记录等;

(六)审计参考的文档,如策略、标准和程序等;

(七)参考所涉及的标准条款;

(八)审计结果的初步总结。

第十条   如怀疑与相关安全标准有不符合的情况,审计员应记录所观察到的详细信息(如在何处、何时,所涉及的人员、事项,和具体的情况等)并描述其为什么不符合。关于不符合的情况应与 受审员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在每项审计结束时应准备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所覆盖的安全领域;

(三)审计结果的总结;

(四)不符合项及其具体描述和相关证据;

(五)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不符合项是指与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产生不符合项可能是由于与相关的规定不一致,包括:

(一)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二)信息安全策略;

(三)相关标准和程序;

(四)相关法律条款;

(五)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六)任何其他在客户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不符合项可以细分为“主要”或“次要”。如果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此不符合项应为“主要”的:

(一)会导致系统、程序或控制整体失效;

(二)操作过程没有形成标准的文档;

(三)累计多个同一类型的“次要”不符合项;

(四)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未授权变更。

如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属于个别事件,此不符合项为“次要”的,如:

(一)未标识信息安全分类的文档;

(二)没有被管理层审阅的事故报告;

(三)不完整的变更记录;

(四)不完整的机房进出记录。

第十四条    造成不符合项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其文档化的标准和程序与信息安全策略不一致;

(二)实际的操作与文档化的标准和程序要求不一致;

(三)实际的操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安全审计汇报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总结会议。总结汇报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二)审计的时间;

(三)参与审计的人员;

(四)审计报告(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五)提交审计报告的副本供受审员参考;

(六)受审员疑问阐述。

第五章  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包括问题描述、根本原因、应急措施(可选)、纠正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等。

第十七条    受审员必须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受审员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员提交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报告。

第六章  审计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状况

第十九条    评审员应在受审员提交报告的3个月内,审计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状况。

第二十条    审计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包括:面谈、现场检查、文档的审查以及记录(包括日志)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根据受审员提交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报告,收集、记录和审查相关证据。

第七章  审计结果的审阅

第二十二条     安全审计员应审阅和分析所有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受审员的领导在审阅审计结果时,应分析的事件包括审计计划、此次审计结果和上次审计结果的比较、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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