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6-10-17 00:00:00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教社政〔2003〕6号文件)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皖北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建立学术委员会的目的是:通过审议皖北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规划,参与皖北文化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充分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促进皖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四条  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  负责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第六条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第七条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八条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三、学术委员会的组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具有相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名成员由校外专家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同时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每届委员会中,中青年学者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阜阳师范学院面向全国选拔、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阜阳师范学院主持进行换届。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及换届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届时由阜阳师范学院主持进行换届。每次换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听取研究中心的工作汇报,并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对有关重大问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视为通过。

五、学术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享有有关文件和有关方面赋予学术委员会的一切权利。阜阳师范学院和研究中心应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各种应有的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对研究中心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十九条  可向阜阳师范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研究中心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拥护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关心和支持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为基地建设献计献策。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认真听取研究中心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安徽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皖北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向阜阳师范学院通报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皖北文化研究中心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