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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校内自办刊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7 15:50:55  编辑:刘张飞   浏览次数:

为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的正确舆论导向,提升校园文化品位,营造和谐稳定、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根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0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述校内自办刊物,是指校区内各单位、学生社团组织和个人所主办的不具有公开发行号或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内刊准印证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杂志。

第二条 校内刊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刊登商业广告,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物刊号;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四条 校内自办刊物主办单位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填写校内报刊审批登记表(见附表),经批准后方可办刊。业经批准出版的刊物,须在适当位置标注内部刊号。学校阶段性的专项工作需临时编印刊物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及学生社团组织不允许自办刊物,其他学术团体、社团未经批准不允许自办刊物。

第五条 申办刊物申请报告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种类、刊期、发行范围及编辑人员等,由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受理申请报告后,在一周内作出准否办刊的书面答复,经研究准许办刊的即分配校内报刊序号。未经许可的自办刊物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各类刊物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对刊物的质量、内容等负全面责任。编辑人员须相对固定,主要包括主编、副主编、编辑、美术编辑、校对等。上述人员发生变更,须向刊物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自办报刊每期出版前必须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查小样并签字存档。出版后,必须送党委宣传部样刊1本审读,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编辑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办刊宗旨,努力充实刊物内容,活跃版面,不断推出精品,提高刊物质量。刊物的主管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刊物的办刊情况经常进行指导,要切实保证办刊的方向和质量。

第十条刊物的封面或扉页必须标明刊名、主办单位、期数(含总第 期)、刊号、编委、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美术编辑、校对、承印单位、印刷份数等。

第十一条凡刊名、刊类发生变更,以及刊期增减等,均须向刊物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自办刊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自办刊物的发行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校内交流,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部门、数量等报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校外发行。

第十四条校内自办刊物每年须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的年检,年检不过关或逾期未送交年检者取消刊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院党字〔2004〕7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学院委员会

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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