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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苏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2-06-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2〕24号


经查,苏某,男,学号201041030118,美术学院2010级艺术设计1班学生。

2012年4月23日晚间11点左右,该生在宿舍楼内蓄意起哄、大声喧哗,并向楼下乱扔杂物,严重扰乱了学生公寓秩序。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3款、第4款,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苏某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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