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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胡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2-06-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2〕22号


经查,胡某某,男,学号201141410203,经济与管理学院2011级工商管理2班学生。该生于2012年5月3日捡到银行卡,不仅没有交还,反而进行刷卡消费,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胡某某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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