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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李某某等7人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2-06-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2〕26号


关于给予学生李某某等7人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查,李某某,女,学号200941220206,体育学院2009级民传2班学生;周某某,男,学号200941220129,体育学院2009级民传1班学生;李某,男,学号200941210512,体育学院2009级体教5班学生;孙某某,男,学号200941210616,体育学院2009级体教6班学生;王某某,男,学号201041220115,体育学院2010级民传1班学生;郑某某,男,学号201141220119,体育学院2011级民传1班学生;邵某某,男,学号201141210118,体育学院2011级体教1班学生。

2012年5月21日凌晨,体育学院组织人员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发现上述7人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在指定宿舍居住,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4款,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以上七人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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