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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梁某某、刘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3-01-0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2〕55号

经查,梁某某,男,学号201040530125,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2010级统计学1班学生;刘某某,女,学号201140510716,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2011级数学与应用数学7班学生。

2012年12月12日凌晨,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组织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两名学生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在学校指定宿舍居住,鉴于两名学生认错态度较好并作出书面检讨,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4款、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梁某某、刘某某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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