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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张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3-05-3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3〕25号

经查,张某,男,学号:200941410152,经济与管理学院2009级工商管理1班学生。

2013年5月16晚,学生张某在校外饮酒后,试图翻墙进入校园,被大学生巡逻队发现制止,该生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对巡逻队员进行言语攻击,态度恶劣。事后,该生作出深刻检讨,并向巡逻队员作出诚恳道歉。经处务会研究,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3款、第4款,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学生张某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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