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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喻某某、黄某某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3-05-3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3〕23号

经查,喻某某,女,学号:201040110260,文学院2010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黄某某,女,学号:201040140111,文学院2010级新闻专业学生。

2013年4月21晚,上述两名学生在宿舍因琐事发生口角,学生喻某某先动手,二人进行厮打,后被宿舍同学拉开。此事影响恶劣,事后此两名学生认错态度较好并作出书面检讨。经处务会研究,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学生喻某某严重警告处分。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学生黄某某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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