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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李某某、程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4-05-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4〕33号

查,李某某,女,学号201141030309;程某某,女,学号201141030302,此二人系美术学院2011级艺术设计3班学生。

2014年5月16日,美术学院组织人员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发现上述2人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在指定宿舍居住,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4款及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李某某、程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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