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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凌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8〕32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美术学院在2018年5月22日夜间宿舍检查中发现,2016级视觉传达设计专业1班学生凌某某(学号:20161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宿。事后,该学生认错态度较好并作出书面检讨。

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校学〔2017〕19号)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学生凌某某警告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本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

学生工作处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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