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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邵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8-12-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8〕76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经查,数学与统计学院2015级统计学专业1班学生邵冰某某(学号:20154053****),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2:10趁寝室无人之际,将室友陈某放在书桌上钱包内的现金600元盗走,造成不良影响。事发后,通过保卫处侦查,邵某某如实交代了案件的详细经过,承认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返还了当事人被盗钱款,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校学〔2017〕19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意见,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邵某某警告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本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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