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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朱某某等6人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4-05-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4〕31号

查,朱某某,男,学号201240140142,2012级新闻学1班学生。孟某某,男 ,学号201240140221,2012级新闻学2班学生。汪某某,男,学号201240110237,2012级汉语言文学2班学生。叶某,男,学号201340150109,2013级秘书学1班学生。李某,女,学号201240110318;裴某,女,学号201340110328,此二人系2012级汉语言文学3班学生。

2014年5月6日凌晨,文学院组织人员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发现上述6人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在指定宿舍居住,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4款及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朱某某等6人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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