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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李某某等6人记过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4-04-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4〕21号

查,李某某,男,学号:200840101459,2011级文学院汉语言文学4班学生。郝某,男,学号:201240110211,文学院2012级汉语言文学2班学生。刘某某,男,学号:201340130113;李某,男,学号:201340130124,此二人系文学院2013级汉语言1班学生。熊某某,男,学号:201240420155,社会发展学院2012级人力资源管理1班学生。盛某,男,学号:201240440128,社会发展学院2012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1班学生。

2014年3月24日晚,学生处组织工作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发现上述6名学生在学生公寓第二生活区5号楼518宿舍聚众赌博。经处务会研究,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等6人记过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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