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2014〕6号
经查,何某某,女,学号:201321340113,教育科学学院2013级小学教育专升本1班学生。
2013年12月30日晚11点半,学生处、保卫处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学生何某某在检查过程中对查宿舍的老师进行言语侮辱。事后,该生作出书面检讨。经处务会研究,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3款、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学生何某某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