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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申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4-01-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4〕5号

经查,申某某,女,学号:201141110222,音乐学院2011级音乐学2班学生。

2014年1月7日晚,学生申某某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造成宿舍断电。事后,学生申含月认错态度较好并作出书面检查。经处务会研究,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5款,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学生申某某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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