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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吴某某等12人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14-01-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14〕4号

查,吴某某,男,学号201140730225;王某,男,学号201140730220;周某,男,学号201140730262;杨某,男,学号201140730241。此4人系化学化工学院2011级材料化学2班学生。耿某某,男,学号201140730116;李某某,男,学号201140730135。此2人系化学化工学院2011级材料化学1班学生。孟某,男,学号201140820224;许某某,男,学号2011240810142。此2人系生命科学学院2011级生科1班学生。张某某,男,学号201140820137,系生命科学学院2011级园林1班学生。马某某,男,学号201140820223;胡某,男,学号201140820212。此2人系生命科学学院2011级园林2班学生。郑某某,女,学号201241410157,系经济与管理学院2012级工商管理1班学生。

2013年12月30日晚11点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按照学校要求组织人员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发现上述12人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在指定宿舍居住,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4款及第三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吴某某等12人严重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人在接到处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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