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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陶某某等11人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2-04-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2〕21号

各学院:

经查,经济学院2018级经济统计学1班学生陶某某(学号:20181108**),商学院2020级工商管理1班学生顾某某(学号:20201112**)、2020级工商管理1班学生周某某20201112**),2018级财务管理2班学生田某某(学号:20181109**),美术学院2019级视觉传达设计2班学生丁某某(学号:20191124**),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19级通信工程1班学生王某(学号:20191132**)、2019级通信工程1班学生胡某(学号:20191132**),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2018级动物科学(对口)1班学生庞某某(学号:20181301**),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未经请假翻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2021级表演专业3班学生常某(学号:20211127**),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上述10名学生的违纪行为,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陶某某10人警告处分

经查,体育学院2020级表演专业2班学生刘某(学号:20201123**),违反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给宿舍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刘某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各学院务必正确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防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学〔2022〕13号)、《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学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学〔2022〕20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防疫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将本决定传达到各班级,覆盖到全体学生,要进一步强化学生防疫意识和主体责任的教育管理,多渠道多形式教育引导学生主动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及属地防疫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学生工作处

2022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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