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2021〕99号
各学院:
经查,音乐舞蹈学院2018级音乐学(师范)3班学生吴某某(学号:20181115**),于2021年10月19日晚在校园内危险驾驶摩托车、破坏公私财物,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九条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吴某某记过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学生工作处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