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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许某某等8人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4-05-1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4〕43号

各学院:

经查,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22级应用物理学1班学生许某某(学号:20221142**)、2022级物理学(师范)1班学生张某某(学号:20221140**)、吴某某(学号:20221140**)、分别在3月5日和15日宿舍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经查,数学与统计学院2023级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1班学生彭(学号:20231140**)、2023级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5班学生谷某某(学号:20231160**)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和4月29日在大学城红街服装店内和精品店内盗窃商品。

经查,经济学院2022级金融工程2班学生汪(学号:20221114**)于2024年5月8日参与复合型网络刷单。

经查,文学院2021秘书学(对口)1班学生王某某(学号:20211300**)于2024年3月29日参与复合型网络刷单。

经查,商学院2023级财务管理4班学生吴某某(学号:20231120**)于2024年3月15日参与网络刷单。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三章第十二条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以上8名学生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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