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9〕3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学生。
2.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通过召开班会采用民主投票方式产生。贫困生认定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或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依据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三档。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
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3.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实名制投票方式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要同时向学院报送班级评议小组投票票单,由学院统一保存备查。
4.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结果要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7.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
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相关责任
1. 学校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
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2.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阜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学〔20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