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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开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2-06-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皖教助函〔2012〕2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认定对象和资格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校生。

(五)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残疾人家庭。

4.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非农户口家庭。

6.遭遇严重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7.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进一步规范资格条件的确认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第五条任一特征的,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城镇低保户需提供有效期内“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贫困库为准,并出具证明。

2.孤儿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家庭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未成家的兄弟姐妹和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提供近年住院大病诊断证明或病历或大额缴费单据等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6.遭遇严重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

7.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指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高中期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者须提供县级资助中心盖章的书面证明。

上述佐证材料,由贷款申请人在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递交,有关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有关证书复印件及证明原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三、进一步加强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在贷款受理时当场审定。

审查方式: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如学生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答复。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对认定工作的投诉。

认定及贷款受理结果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贷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贷款资格,收回贷款资金,并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对审查不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予以政纪处分。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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